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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7/10/11 18:06:22 浏览次数:354 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

1.集团成员单位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权和决策权,有集团各项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集团学校成员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有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安置就业、师资培训、教学设备、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3.集团牵头校有组织集团各单位落实集团宗旨,拟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集团年度工作任务的综合协调权;

4.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有优先招聘集团学校在校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权利;有向集团提出培训员工、借用学校场地开展各类竞技活动的权利;有参与学校课程设置、教育教学研讨的权利;有委托成员学校定向招生、培养员工的权利;

5.成员单位有通过集团免费中介,发布业务信息、宣传企业产品的权利。

(二)集团成员单位的义务

1.集团成员单位有义务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通报本单位有关情况;

2.集团成员有义务向集团提供生产经营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3.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有义务给集团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实训基地和就业需求,为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参观学习提供机会,并根据成员学校的需要开设专题讲座;

4.集团成员应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有权召集“专业课程设置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决定“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七条 成员企事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事业的权利

1.优先享受学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事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

3.创造条件,积极为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锻炼和科学研究提供方便;

4.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5.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和顶岗实习,传播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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