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集团的机构设置
1.集团实行成员理事会制,由各单位成员组成。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重新选举,也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以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集团龙头单位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专业实训基地与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负责人为主,吸收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事务的协调工作。
3.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4.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
5.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重大问题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决定。
6.集团内部暂设四个委员会具体负责集团的业务工作,一是教学科研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二是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联合招生、订单培养、工学交替、企业用人、学生就业指导等工作。三是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实训基地建设、产教结合和产业发展等工作。四是德育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德育工作队伍建设、德育目标研究、德育工作过程与交流等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章程》,规定集团的性质、宗旨、体制、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章程》是集团的联结纽带,是集团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讨论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
3.选举或罢免集团领导机构成员。
4.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提案。
5.根据集团所处的社会形式和自身发展特点,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6.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制定并讨论通过集团的发展规划、办学形式和培养目标等。
7.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对行业紧缺人才的培养规格、技能要求、知识结构及学习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修订。
8.结合成员单位实际,开展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和鉴定工作,为学校专业发展与行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9.开展集团学校间的合作办学、教学科研、教育管理、教材开发、技能鉴定、专业合作、实验实训、学术交流、师资互训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相关活动。
10.本着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零距离对接原则,定期组织集团内的学校和合作企业,研究商讨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实训、生产实习、工学结合、订单培训等校企合作事宜,为企业输送高质量的实用型人才。
11.发挥强大的规模优势,构建数量充足、稳定可靠的知名企业就业基地,搭建宽阔就业平台,切实做好集团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2.介绍并推广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新的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13.研究讨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的其它重要事宜。
14.交流、挖掘、传承、弘扬民族文化。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在理事会议闭幕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2.执行理事会决议。
3.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5.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秘书处设在集团牵头学校,其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负责集团的协调联络工作。
5.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